【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3]59号【发布日期】2003.04.22【实施日期】2003.04.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高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水平的请示》(黑政发[2002]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我们办理。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离休干部采取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是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其他群体不宜比照执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反映的其养老金水平与离休人员差距较大的问题,请你省在今后按国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倾斜政策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