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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3]2号【发布日期】2003.02.26【实施日期】2003.0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注销问题的请示》(苏司办〔200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符合解散条件但不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进行清算、不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注销,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作并送达《注销通知书》。

二、收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由登记机关收缴保管。

三、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进行注销公告。公告除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住所地、被注销原因外,还须注明律师事务所注销后,其债务仍由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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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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