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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2号【发布日期】2003.01.08【实施日期】2003.01.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制定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几年来,兼职律师工作发展总的看是好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使一些不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也领取了兼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队伍管理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严肃性和律师队伍的声誉,妨碍了律师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不适应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律师组织结构的要求。为此,司法部决定在2003年年检注册时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2003年律师年检注册时对本地区兼职律师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依照《律师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注册。

二、对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应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其不得再接受新的业务,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妥善处理。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转为专职律师:

(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退休后申请继续执业的;

(二)已注册为兼职律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现职的。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兼职律师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兼职律师领取报酬和纳税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兼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兼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进一步强化兼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观念。

六、为搞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尽快对当地兼职律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于今年2月底前将登记表汇总上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今年年检注册结束后,请即报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兼职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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