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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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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3]17号【发布日期】2003.06.19【实施日期】2003.06.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津司请〔20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对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机关处分的,应认定为品行不良。因此,因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不能申请执业,也不能允许其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的实习。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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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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