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3]30号【发布日期】2003.04.23【实施日期】2003.04.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和《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3〕17号)的要求,我会(含派出机构)不再承担对期货经纪合同的核准和管理职责,改由你会承担对期货经纪合同文本的备案审查工作。你会应依据我会于1999年12月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备案审查,并可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适当修订。
请你会抓紧建立期货经纪合同以及其他与期货业务有关的合同文本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文本等的管理。同时,你会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居间合同指引和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你会制定、修订有关合同指引和对合同条款的重大解释须报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