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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3]18号【发布日期】2003.08.20【实施日期】2003.08.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为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现提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施经济补偿办法,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3、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有利于保持运动员队伍的稳定。

4、正确处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在役运动员和其他就业安置形式的退役运动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1、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2、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3、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费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各地人事、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1、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基础安置费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自主确定,最低不少于1万元。

2、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成绩奖励。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成绩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获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退役运动员的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

五、经费来源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进行安排。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六、其他有关问题

1、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制定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实施意见报我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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