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4]124号【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请示》(鄂劳社字[2094]5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和比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当地就业形势,认真分析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