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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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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4]1312号【发布日期】2004.08.05【实施日期】2004.08.0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原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条款有关条文解释的请示》(苏保监发[2004]160号)收悉。经研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 第十一款的解释答复如下:
只要能够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辆按照规定进行了检验并且检验结果合格的,即使车辆行驶证上没有加盖相应的年检合格章,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 第十一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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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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