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办通[2004]151号【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6.3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明确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根据《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问题,对已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新增的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或以附着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一并设定抵押的贷款,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银监局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三、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