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895号【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4]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烟草拍卖行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向买受方收取的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的规定,并入所拍卖物品的拍卖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