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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14号【发布日期】2005.06.10【实施日期】2005.06.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的精神,现就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从事个体经营,是城镇残疾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形式。针对当前部分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力不足等实际困难,采取补贴措施,扶持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轻就业压力,也是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补贴范围和审批程序,落实补贴资金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资金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在社会进行公示后,通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批和补贴办法及相关经办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三、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和服务

实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地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合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细化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残疾人缴费提供便利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政策的宣传、补贴申请的受理、参保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参保工作,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要主动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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