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126号【发布日期】2005.04.19【实施日期】2005.04.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宇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一次性离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