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116号【发布日期】2005.04.13【实施日期】2005.04.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最终还要兑付参保人。经研究,对于其中已确定无法回收的部分基金空挂本金、虚计利息的情况,在操作中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计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核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预定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把这部分利息和它对应的净保费计入责任金,可以核算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情况。
二、不计应收利息。已确定无法回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应收利息,年终核算时真实反映出调剂金的盈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