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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116号【发布日期】2005.04.13【实施日期】2005.04.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最终还要兑付参保人。经研究,对于其中已确定无法回收的部分基金空挂本金、虚计利息的情况,在操作中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计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核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预定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把这部分利息和它对应的净保费计入责任金,可以核算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情况。

二、不计应收利息。已确定无法回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应收利息,年终核算时真实反映出调剂金的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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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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