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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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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05]140号【发布日期】2005.07.28【实施日期】2005.07.28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 第四项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对“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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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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