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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87号【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落实2005年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信托业新老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就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以及到期信托项目清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逐月考核制度,加强对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的监管

(一)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有关要求,严格考核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进度。对2004年底前原有业务清理不力,没有完成清理计划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督促其重新制定清理计划,列出时间表,逐月报告清理情况,确保2005年底前清理完毕。对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各银监局要按照银监通〔2003〕37号文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为准确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进度,各银监局应自4月起按月填制《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情况表》(附件一)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及资本状况表》(附件二),并通过对比负债支付压力与相应的流动资产,分析预测支付缺口,防范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三)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应清理负债转入其他科目,防止以新负债替换老负债,各银监局应将信托投资公司以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方式从事的负债业务,按其业务实质纳入同业拆入一并考核,同业拆入(包括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以卖出证券回购、卖出信贷资产回购方式从事的负债业务余额不得再增加,应在原回购合同到期后逐步将其压回至规定比例内。

在原有业务清理考核过程中,各银监局要认真考核,深入分析,严防信托投资公司以借新还旧甚至挪用信托资金等违规方式兑付清理历史负债,确保原有负债在2005年底前真正清理完毕。

二、逐月监测到期信托项目清算情况,加强对信托项目清算工作的监管

(一)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今年到期信托项目的运行情况,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加强信托项目执行中的管理,逐笔落实到期清算方案。各银监局应根据辖内信托投资公司今年到期信托项目的执行和清算情况逐月填制《信托投资公司到期信托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并逐笔跟踪监测,逐项做好监管分析,重点关注即将到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状况及变现安排,摸清辖内各信托投资公司每月应交付的集合信托计划总数、规模、管理状况、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情况,信托投资公司交付一个、销号一个,及时掌握支付情况。

(二)对自身风险较高、到期信托财产金额较大的信托投资公司,各银监局要督促其提前做好安排,对有困难的,要求其认真评估和预测风险,审慎计算风险敞口,积极研究对策,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各银监局对到期不能按时清算的项目或者已经难以执行的项目要高度重视,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信托投资公司积极与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妥善处理风险,防止造成社会影响。

(三)在防范清算风险的过程中,各银监局要严肃查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或者滚动发行等将风险后置的违规行为,具体处罚标准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后续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4〕90号)有关内容执行。

各银监局在对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及到期信托项目清算实施逐月监测的过程中,应按上述监管要求认真分析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状况,并形成分析报告,连同监测报表在每月10日前以纸质、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上报银监会。

附件:

一、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情况表(略)

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及资本状况表(略)

三、信托投资公司到期信托项目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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