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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代表派驻和变更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代表派驻和变更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书的请示》(沪司发律管〔2005〕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派驻或变更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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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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