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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限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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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11.08【实施日期】2005.11.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文〔2005〕1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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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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