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6]143【发布日期】2006.07.27【实施日期】2006.07.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 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