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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6]143【发布日期】2006.07.27【实施日期】2006.07.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 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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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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