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的请示》(川工商办 [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机动车出资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以机动车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在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办理该项出资实收资本登记前办理过户手续。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即为虚假出资。
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