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外企注函[2006]27号【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08.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资登记授权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由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的登记管辖权授予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被授权局。营业场所在省会城市的,原则上授予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工商局。本通知发布前,营业场所所在地被授权局已办理上述分支机构登记的,按上述原则一并予以调整。
上述被授权局须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履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