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教育部【发文字号】教财厅[2006]9号【发布日期】2006.12.13【实施日期】2006.12.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明确规定,对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明确政府责任,全面核实,摸清底数,并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予以化解。为认真落实《意见》规定,进一步清理化解教育债务,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当地清理乡村债务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认真清理核实,逐项认定,锁定债务数额,明确由政府承担。要将学校从债务中解脱出来,不得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用于还债,不得再出现封锁学校等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现象。
二、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借鉴重庆等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成功经验,研究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落实。方案要充分体现“优先化解”的原则,要有明确的时间表。
三、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债务。要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再通过举债方式筹措学校经费。
四、请将制定的具体方案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财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