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办建函[2006]47号【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拍卖企业搞变卖的情况说明》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拍卖与变卖作为两种不同的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在出卖程序、方式、标的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尤其是拍卖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我们认为,目前还不宜允许拍卖企业直接从事变卖活动,理由如下:
第一,拍卖企业直接从事变卖活动不符合拍卖企业的机构性质,易造成行业发展方向的偏离。拍卖企业是一种中介服务性机构,与单纯的营利性机构有所不同,它依靠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提供专业化服务,赚取佣金而非差价。同类机构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因此,在拍卖企业直接从事变卖的情况下,其已由赚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性机构转变为赚取差价的营利性机构,不符合拍卖企业本身的性质,且将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方向。
第二,从法律环境和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允许拍卖企业从事变卖活动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等特殊标的物的出让方式规定尚不完备,极易引发拍卖企业与买受人串标和“暗箱”操作,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据了解,由于从业主体多,竞争激烈,行业正处于优胜劣汰的整合时期,为营造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此阶段不得允许拍卖企业从事变卖活动。
综上原因,建议你委联合工商等执法机关对拍卖企业从事变卖活动的现象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