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律师未经委托违法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适用处罚条款的复函 |
|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办函[2006]49号【发布日期】2006.03.03【实施日期】2006.03.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未经委托违法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如何适用处罚条款的请示》(浙司〔2006〕12号)收悉。经我部研究,函复如下:律师未经被告人委托,冒充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