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办函[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05.23【实施日期】2006.05.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监狱土地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司请〔200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监狱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供监狱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使用的土地,监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规定,监狱土地属于“监管改造用资产”,不同于“生产经营用资产”,虽然监狱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的土地作出一定处置,但仅限于对外租赁或承包,把监狱土地用作抵押也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因此,你省海口监狱海南仁兴热带作物场将监狱土地用作贷款抵押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属于不正当使用、处置“监管改造用资产”的行为,应当依法纠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