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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27【实施日期】2006.07.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部分保监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电咨询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现作如下解释:

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之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或由其下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后,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下属分支机构在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仍沿袭现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由各地保监局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出台之后,各地保监局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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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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