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合字[2007]111号【发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7.12.1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撤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撤销遵循企业自主的原则,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自主决定。

二、境外企业及机构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撤销手续,妥善处理好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有关情况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三、境外企业及机构在境外办妥撤销手续后,应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境外企业或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

四、地方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函(抄送商务部合作司),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央企业撤销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由其投资主体或主办单位通过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合作司)备案,并将原批准证书交回;商务部(合作司)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函参考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备案的函

×××××××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的报告或函》(××××××号)悉。

你公司撤销“××××××公司”或“××××××公司驻××国代表处”,由你公司自主决定。请按照境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并在办理好境外企业或机构撤销手续后,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证书编号:××××××)交回。

特此函复

×××省商务主管部门或

商务部合作司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