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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发布部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05.11【实施日期】2007.05.1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

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要加强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全面清理。要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缔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消转让运营车辆残疾人的运营资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清理整顿协作机制。

三、研究政策,稳妥处理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鉴于目前我国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在没有解决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和运营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由政府严格核定进入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总量。在当地残联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经社会听证后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确定运营期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通过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加强管理,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核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罚。城市客运和市容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和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残联出具的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身体状况、无业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等,在政府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办理运营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运营手续的残疾人,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做好对残疾车主的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提高驾驶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各地要统一残疾人运营机动轮椅车的车容和标识。

五、完善措施,妥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要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广开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福利企业,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比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门路,做到工作性质适宜残疾人,工作相对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取消运营后不适宜就业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要将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对本人的补助水平,以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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