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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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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7]13号【发布日期】2007.07.09【实施日期】2007.07.0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向被告人亲属透露其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得知的案件信息,致使被告人亲属得以串通证人改变证言,造成了被告人亲属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严重后果,干扰了诉讼活动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与相应的处罚。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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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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