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办建函[2007]55号【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5.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新经贸市建〔2006〕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复如下:
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是典当行业的惯例,也符合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有合法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且综合费用收取标准未超过《典当行管理办法》与《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的情况下,综合费用应被认为是典当行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