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13号【发布日期】2007.03.01【实施日期】2007.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司法部决定,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担任律师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的县、旗,各自治州所辖的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部地区省、市所辖的县;
四、西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