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三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4.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银监局外资银行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精神,现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不再适用审批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满足《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49号)的有关规定,并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借记卡的业务、技术标准后,可以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开办借记卡业务前,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开办借记卡业务的相关资料直接报送中国银监会,同时抄报其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对于符合开办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发出《无异议函》。
三、请有关银监局将上述通知转发辖内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银监分局以及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