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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8]12号【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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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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