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2008]12号【发布日期】2008.08.14【实施日期】2008.08.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合作律师事务听(以下简称“合作所”)调整工作,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现就合作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

合作所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组织形式,在稳定和壮大律师队伍、推进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不再保留由律师合作设立的组织形式。为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现有的合作所应当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切实加强对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作所调整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合作所调整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三、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合作所调整,在依法自行妥善解决合作所的业务衔接、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和人员安排等问题的基础上,保证合作所平稳过渡到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合作所可以调整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法解散。从有利于律师队伍相对稳定和律师执业不受大的影响出发,各地应当鼓励、引导现有合作所尽可能采取整所转制的方式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经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采取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调整。

合作所调整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开展的原则。合作所的调整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涉及调整前合作所事务的处理应当依据修订前的《律师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的规定。二是民主协商的原则。合作所调整方案的制定以及对调整过程中涉及的业务衔接、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债务承担、人员安排等问题的处理,应当按照合作所章程确定的原则进行;合作所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三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作所调整工作的整个过程和每个环节都应当在本所内公开,充分听取全体合作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调整结果的公正、公平。

四、合作所调整涉及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业务问题。合作所进行整所改制的,要保持办理业务的连续性,合作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将改制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做出必要的说明。合作所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调整或者解散的,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尚未办结的业务,由合作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合作所整所改制的,要对合作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依法界定产权、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分割,再由原合作人以合伙人身份出资设立合伙所。合作所整所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概括承继依据前述规定清偿债务后又发现的原合作所的债务。合作所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需注销原合作所的,要依法对合作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制定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合作所的财产,要先留足用以清偿债务的份额,才能按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人员问题。合作所整所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的,原合作所的律师及其他人员要一律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其中部分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不愿意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所要依据合作所章程及有关合同的规定为其办理退所或者解聘手续,出具有关证明。实习人员要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合作所解散的,实习人员可以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实习期要累积计算。

文件、财务账薄、业务档案和名称、印章问题。合作所的文件、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的处置,对于整所改制的,要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保管、使用;对于合作所分立、合并的,要在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中明确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保管、使用办法;对于合作所解散的,要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或者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移管。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使用原合作所名称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合作所印章;原合作所名称不再使用的,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销毁。

分支机构问题。合作所调整为合伙所后,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关于分所设立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原合作所的分所。合作所解散的,或者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的,其分所应当终止。合作所改制后,其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合作所解散的,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五、认真履行对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

做好合作所调整的思想动员工作。各地司法厅(局)应当尽快将调整合作所的有关政策精神进行传达、部署,组织合作所律师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合作所调整的有关政策、文件,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明确调整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认真地做好合作所调整工作。

指导合作所做好调整的工作准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指导、监督合作所依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在全体合作人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召开合作人会议,从本所实际出发,审议制定合理可行的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合作所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依法妥善处理好本所业务衔接、资产处置、债务承担、人员安排、档案移管等事项,并按照省(区、市)司法厅(局)的要求准备调整工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需要注销原合作所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完成对本所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

认真做好合作所调整的审核工作。各合作所在完成调整准备工作后,要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合作所组织形式或者注销原合作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其审查出具意见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对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要依法核准并进行公告;发现提交的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指导、监督合作所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核准手续。

六、工作要求

制定合作所调整的指导办法。各地司法厅(局)要在对本地合作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制定指导本地合作所调整的具体办法。

加强合作所调整期间的执业监管。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合作所调整期间的执业秩序,及时查处合作所在调整期间发生的侵犯律师及聘用人员权益、损害委托人利益、违法处置资产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管理放松、服务滑坡、队伍涣散、秩序混乱。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受理对合作所的投诉和举报,积极妥善解决合作所与委托人之间以及与合作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积极稳妥地推进合作所调整工作。在整个合作所调整过程中.要始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通过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执业的组织制度,促进律师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要做好合作所律师和其他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解释、宣传有关的法律、政策,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应当谨慎操作.随时了解掌握本地合作所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合作所有效化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合作所调整工作不遗留旧的问题,不产生新的问题。

依法平稳有序地完成合作所调整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本地合作所调整工作的进度,争取尽早、顺利完成合作所调整工作。各地最迟要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合作所调整工作。各地对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和政策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合作所调整工作完或后,各地要将本省(区、市)合作所调整工作情况总结报部。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