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司法部关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复[2008]3号【发布日期】2008.02.14【实施日期】2008.02.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接进行处罚的请示》(粤司[2008]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个人。对于中山市古镇国安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超出经营范围擅自有偿代理民事诉讼和参与刑事案件等行为,不宜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虽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有代理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约定,但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已经调解或者结案的,也不宜直接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

此复。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