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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8]66号【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自美国次级房地产抵押信贷衍生品危机爆发以来,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等因素使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商品期货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均增长迅速,价格波动加剧,这些都对继续做好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实物交割是商品期货交易中连接期货和现货的重要桥梁,实物交割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到商品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严防风险,确保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工作顺畅,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工作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做好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期货交易所应当确保交割库容满足市场需要,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在指定交割仓库之外,期货交易所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仓库作为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备用库在成为交割仓库前,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其办理期货交割业务。

三、期货交易所在指定、撤销交割仓库以及选择备用库前,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四、交割仓库应当严格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交割货物的安全和交割流程的顺畅。交割仓库不得将交割货物存放于交割仓库以外的其他场所。

五、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割仓库期货交割业务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交割仓库直接报送有关资料。

六、在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前,禁止境外期货交易所及境外其他机构在境内指定或者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以及从事其他与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相关的活动。

请各期货交易所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转达交割仓库,指导和监管交割仓库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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