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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竞字[2009]68号【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第五名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太平洋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第七名至第十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1、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四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不少于8支队参加的锦标赛:

第一名至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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