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竞字[2009]68号【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第五名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太平洋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第七名至第十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1、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四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不少于8支队参加的锦标赛:
第一名至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