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发[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02.13【实施日期】2009.02.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
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作出了“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安排。为了落实国务院的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09年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中国内地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应当在广东省内举办。
二、管理机关
你厅作为广东省试点工作的管理机关,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2001)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申办条件
申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除应当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条例》第8条规定的条件及《办法》第11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为个人的,应当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永久性居民;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是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且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申办人应当从事残疾人服务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二)举办资金应当全部来自申办人,其中开办经费应当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四)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3;
(五)拟申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办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你厅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4.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5.机构的规章制度;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7.申办人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残疾人福利机构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中,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该组织依法登记的证明,并进行公证;
8.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10.符合《条例》第10条规定的章程草案;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你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试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根据有关材料继续作登记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你厅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及《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流程,简化登记手续,做好审批工作。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为方便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你厅可制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申请指引”,“申请指引”可明确管理机关、申办对象、申办条件、申请登记程序、审批期限、咨询服务等有关事项。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举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享受广东省现行的予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等优惠政策。
(三)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试点残疾人福利机构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