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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字号】汇综复[2009]7号【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你分局 《关于解决特殊时期境内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购付汇需求的请示》(赣汇发[2008]7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防范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业务风险,便利企业,同意你分局在2009年春节、国庆法定长假前,根据持证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需求,核准其提前汇出相应的期货备用金。

二、上述核定的期货备用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局为该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的30 %,并由你分局予以核准;对于超出上限额的申请,经你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核准。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企业申请办理上述期货备用金汇出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包括拟定的交易量和相关价格等;

3、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 1 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

4、企业前 6 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使用情况;

5、企业对汇出外汇资金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的承诺函;

6、外汇局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已核准提前汇出期货备用金的企业应在假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你分局报送假期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和相关交易凭证。对已核准汇出未使用部分的资金,节后5个工作日之内调回境内外汇期货专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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