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办函[2009]105号【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边远地区津贴是否纳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范围的请示》(新民发〔200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明确规定了不同时间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项目标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明确规定,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4〕30号),再次明确规定了不同时间批准离休、退休的军队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项目。军队对军人工资结构的规定历来是十分明确的,基本工资及基本离退休费中没有边远地区津贴项目。因此,不能将边远地区津贴计入军队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项目。请你们向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遗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