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0]39号【发布日期】2010.03.02【实施日期】2010.03.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迅速发展。但各地也出现了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象,即同一自然人在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存续期间,又在本地或者异地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此类行为违反《公司法》第59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给市场经济安全带来隐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全国一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开发了“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各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现就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摸清情况,查找原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规范一人公司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进行部署。要依托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参考总局提供的全国重复设立一人公司名单,对本辖区登记的一人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人的资格进行认真核查,摸清本辖区内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改进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和依法开展规范的方式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规范工作。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健康存续关系到经济安全、群众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在今年9月30日以前依法、妥善规范本辖区内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保留一个一人公司。对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应当限期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组织形式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处理。在变更和注销登记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由重复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为保障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要建立联络机制,落实联系人。
三、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投资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依托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完善一人公司登记操作系统,实现提示警示功能,辅助登记人员进行审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登记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受理一人公司登记申请时,登记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提示《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审核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申请时,登记人员应当使用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对申请人投资资格进行查询,避免出现同一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形。
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建设在总局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栏目下,其访问使用按照总局2009年7月在大连信息化工作培训中提供的4种方式和要求执行,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请各省级数据中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174号)的要求更新数据,以保障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规范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或具体意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0月底前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开展规范一人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张道阳 联系电话:010-88650509;传真:010-65050283;电子邮箱:djc.gts@saic.gov.cn。总局信息中心 许入文 联系电话:010-88651687;电子邮箱:xu-ruwen@sai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