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03.28【实施日期】2010.03.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