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0.02.06【实施日期】2010.02.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行的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方便粉丝”商品名称,我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将“方便粉丝”商品划分在第30类第12商品群组。在实际商标审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第30类第09商品群组的“方便面”与第30类第12商品群组的“方便粉丝”商品虽分属不同类似商品群组,但两者的食用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根据类似商品的划分原则,“方便面”与“方便粉丝”商品应当确定为类似商品。
经研究决定:
(一)此前已经注册和申请受理的商标,其包含核准使用或申请指定的方便粉丝商品由第30类第12商品群组统一调整到第30类第09商品群组,与第30类第09商品群组的商品判为类似商品,与第30类第12商品群组的商品因食用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不同,不判为类似商品。
(二)今后申请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中如包含方便粉丝,将归属于第30类第09商品群组,并将在第十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加以标注说明。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经注册包含核准使用方便粉丝商品的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继续有效。
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