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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11.05.10【实施日期】2011.05.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表彰在业余训练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业余训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单位:各级体育系统从事业余训练的单位(部门)、各级各类体校。

(二)先进个人:各级各类体校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文化课教师;各级体育系统业余训练管理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重视业余训练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备,管理工作规范,场地设施良好,科研医疗保障到位。

3、坚持业余训练原则,把握业余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科学育才,业余训练工作成绩显著,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4、重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能够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

5、近三年来受过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不得参与评选。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善于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矛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热爱体育事业,立足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4、从事业余训练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在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综合保障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近三年来受过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不得参与评选。

三、评选名额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一般1-2年组织1次,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先进单位50个,先进个人100名(其中教练员比例不少于60%)。

(二)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要求严谨、规范、公开、务实,增强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全国业余训练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评选程序

(一)体育总局每年根据各省(区、市)业余训练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名额分配方案,下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评选工作,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体育总局。

(三)体育总局根据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个人的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评审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体育总局根据公示结果,对获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全国业余训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五、其他

(一)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体育总局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其奖牌,并视情节轻重,取消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或多年度的评选表彰资格。

(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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