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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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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农业部【发文字号】农办医函[2011]12号【发布日期】2011.02.15【实施日期】2011.02.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局《关于商请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予以解决的函》(京农函[2010]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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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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