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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甲醇期货交易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12【实施日期】2011.10.1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甲醇期货的请示》(郑商发〔2011〕59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组织甲醇期货交易。

二、合约具体挂牌时间在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请你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甲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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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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