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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字号】国质检执联[2011]336号【发布日期】2011.07.08【实施日期】2011.07.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强化衔接配合,提升执法效能,建立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现就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情况和执法工作信息,随时互通食品、农资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动态。根据王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打击防范工作目标和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工作机制。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互通制度,组织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二、强化案件线索通报。质检部门在接受投诉举报、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明显涉嫌犯罪,或者涉及食品、农资等性质恶劣的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审查、办案工作。对于质检部门通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迅速派员介入。对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要支持、会同质检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质检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三、规范案件移送机制。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严禁以罚代刑。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践,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明确职责要求,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顺畅、高效的案件移送机制,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整合执法办案资源。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调动各自资源,充分发挥合成优势,努力探索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质检部门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保全、核实违法人员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就涉案企业产品信息、有关专业性问题咨询质检部门,受咨询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质检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及时反馈结果。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质检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质检部门、公安机关可以联合组成工作组,必要时邀请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共同研究案情,会商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五、加强联合执法督办。对于案值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会商案情和制定打击对策,采取加强情报交换、提供专业支持和组织联合专案组等多种形式,开展协同作战,坚决依法打击为首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产业链条。必要时,上级质检部门、公安机关要共同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惩治。

六、努力提升队伍素质。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采取实习教学、以案代训、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和业务培训,共同参与国内外相关执法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机制建设、侦破重大案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将按年度予以联合表彰。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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