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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发布日期】2011.06.09【实施日期】2011.06.0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吉林、江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经营河豚鱼的请示收悉。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经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近年来,有些地方养殖河豚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开放禁令的申请。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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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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