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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643号【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08.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直属海事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海员外派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额度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二、2012年8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符合实缴注册资本额度要求。

请各单位做好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核及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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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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