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办综发[2013]2号【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加快推广。在坚持居民健康卡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展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及应用范围。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一)加快参合农民的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结合当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情况,大力推进参合农民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参合农民居民健康卡的功能要注重实用,重点实现承载基本信息、就医“一卡通”和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已发放新农合“一卡通”的地区要有序衔接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合理利用前期投入和现有资源,逐步从新农合“一卡通”过渡到居民健康卡。未发放新农合“一卡通”的地区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居民健康卡发放形式,加快发放居民健康卡,同时满足新农合的功能需求。
(二)加快新生儿(儿童)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统筹安排,组织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或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采集新生儿(儿童)信息,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要结合疫苗接种工作,突出居民健康卡在免疫接种和儿童健康管理中的应用,支持异地免疫接种和儿童保健服务,推进居民健康卡逐步替代预防接种证(卡)和儿童保健手册(卡)。
(三)加快职业病高危人群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切实发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作用,为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发放居民健康卡,实现持卡跨机构、跨地区体检与看病就医“一卡通”,提供便捷的职业卫生服务,切实保障职业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权益。
(四)加快无偿献血者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以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献血屋(车)为主体采集无偿献血者信息,为其发放居民健康卡,将居民健康卡作为一种奖励机制,使无偿献血者成为本地区获得居民健康卡的优先者,方便无偿献血者看病就医和用血,以此促进和提高全社会献血积极性。
(五)加快大型医疗机构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以大型医疗机构为重点,探索多种筹资方式,发挥大型医疗机构的带头、辐射作用,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医疗机构的发行应用,逐步替代各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实现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机构就医“一卡通”,切实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卫生部部属(管)医疗机构和卫生部确定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三级甲等医院要带头开展居民健康卡受理、发放和使用工作。我部将研究逐步把居民健康卡受理应用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居民健康卡的机构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快速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人民银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整合资源,利用银医合作、多卡合一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突破难点,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居民健康卡发放模式。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基本环境建设。各地要遵照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居民健康卡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省级及区域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发行居民健康卡提供必要的基本环境,支撑居民健康卡申领、制作、发放和应用等全过程记录和监管,避免重复发卡,实现跨区域持卡人认证与管理,保障卡片黑白名单动态更新与管理。各地要研究居民健康卡发行、居民持卡服务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实施细则,确保居民健康卡有序发放与应用。
(四)完善居民健康卡应用环境建设。各地要结合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注重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居民健康卡具有基本的应用环境,以平台建设促进居民健康卡的应用,以应用促发行。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卡受理、使用环境建设,引导和方便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宣传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政策、措施、成效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持卡就医的方便、快捷和实惠。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地的新农合管理部门、妇幼卫生管理部门、疾控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医政、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居民健康卡建设任务落实。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居民健康卡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的具体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确保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工作快速有效推进。
备案工作联系人: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健康卡处王存库
联系电话:010-68792668
附件: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三类人群居民健康卡初次发放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