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3.01.07【实施日期】2013.01.0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监测和预警,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在全国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和各海关运行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1-6月为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试运行期。1月15日起,非机电类产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7、V)上线试运行,2月1日起,机电类产品(海关监管证件代码O)上线试运行。
二、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报关时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海关验核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纸面证书和自动进口许可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licence.org.cn 电话:010-84095464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1.chinaport.gov.cn 电话:010-95198